关于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时间:2016-05-10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30号
关于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的公告
  为贯彻201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排放,提高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效率,现就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部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不再进行核准。
  二、废止《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和《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0〕116号),撤销已经发布的检测机构目录(核准发文目录见附件)。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核准文件一览表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
废止核准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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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发 文 名 称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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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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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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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关于核准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新生产汽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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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关于核准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新生产汽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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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关于核准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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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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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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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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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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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1〕33号)  | 
        

